如何准确理解问责与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5-05-26

在大部分人看来,纪律处分就是问责,问责当然包含了纪律处分,似乎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么理解也没错。这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共同之处虽然问责和纪律处分分别来自于不同的规定,即前者来自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后者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党组织通过采取问责或纪律处分的方式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形成有力震慑。可以说,两者都是一种对公权力的约束机制。

二、两者的区别从字面意思来看,纪律处分等同于问责,但仔细研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就会发现两者存在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党组织不仅仅指党委、党组,还包含了党的工作机关、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同时,根据政府的组织架构形式,一般来讲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副科级实职以上的干部。对于无行政级别的普通干部,则不属于问责的对象范围,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看出,这里的党组织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指的党组织范围是一致的,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指的党员则是全体党员,不管是体制内的党员还是体制外的党员,都是纪律处分的对象。比如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如果违犯了党纪,则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处理。因此,纪律处分的对象更广。

(二)启动的依据不同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因此,问责主要是对失职失责的问题进行追究,指向比较单一。所谓失职失责,就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可见,纪律处分不仅针对失职失责的问题,还包括了其他方面,如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

(三)执行主体不同

1.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因此,党委(党组)、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都可以实施问责,问责的主体较多。

2.纪律处分的执行者基本是纪检部门。另外,在问责工作开展中,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涉及的失职失责问题比较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此时应由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追究纪律责任。

(四)处理的方式不同

1.问责的方式有:对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的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的方式。

2.纪律处分的方式有:对于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的方式。对于党员个人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方式。可见,对于个人而言,问责的方式更多,包含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理,如诫勉,而纪律处分则未包含。纪律处分的严重程度高于问责。总而言之,问责和纪律处分都是为了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在工作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问责和纪律处分的定义,特别是在正式的公文中,要精准使用问责这个词语,做到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