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序言

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创建于1986年,前身为江苏省粮食技工学校,2000年6月增挂“连云港工贸学校”校牌,2001年江苏省粮食技工学校更名为江苏省经贸高级技工学校,2002年增挂“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校牌,2005年原先的“连云港工贸学校”更名为“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并同时挂“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江苏省经贸高级技工学校”校牌。学校隶属于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目前以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英文名为Jiangsu Lianyung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Trade (Jiangsu Economic and trade technician College)。学校网址为http://www.lyggm.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霞辉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实施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产教融合、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立足连云港,面向江苏,辐射全国,致力于以“服务粮食行业、港口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要目标的多专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校训“厚德、强能、敬业、笃行”,传承“勤奋、和谐、务实、求精”校风,秉承“身正、学高、爱生、善教”教风,营造“勤学苦练、成人成才”学风,弘扬“阳光谦逊自强奉献”的金谷文化,致力培养德业兼修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九条 学校隶属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委托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共建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就业、师资培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工贸分院,接受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业务指导。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各项业务接受江苏省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以技能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有五年制高职、技师、高技、中专(中技)等不同学历层次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举办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涉外合作办学等其他类型学历、非学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资源情况,经有关审批机关核定,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校构建覆盖粮油食品、服装设计、机电、数控、汽车维修、商贸物流、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体系。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适应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发展格局。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深化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坚持校企协同育人、德技并修,构建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和学分制管理。凡学生思想品行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答辩、技能鉴定等),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与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多种形式合作,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服务和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积极开展与国(境)外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及服务国际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应用服务和数字资源的建设,将信息化手段融入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服务全过程,构建现代化智慧校园。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党政职能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的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招生和就业工作,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落实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充分沟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视情况参加会议。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后勤服务等内部职能部门及系部,明确职权职责,保障学校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系部。

第三十四条 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建立相对独立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体系。学校对系部实施监督调控、目标管理、评估考核。

第三十五条 系部的具体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五)设置并负责内部机构管理,负责本系部教师、学生、经费和资产的管理;

(六)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系部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系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系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行政工作。系部实行主任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制度。系主任定期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系部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学生德育、党建和群团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内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评议、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审议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改革措施及教学管理制度,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审议优秀教学成果评定、教学研究项目立项以及相关教学奖励等。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咨询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市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优化的建议、意见,对专业建设思路、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专业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并在基层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职权是: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及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一)学校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工,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学校坚持办学以人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关心、照顾和关怀本校离退休人员,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引导学生养成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关爱社会、勤于创新、勇于实践等良好品性。

第五十八条 学校突出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律、自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在学校相关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十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探索,支持与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关心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为其自我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设各种类型的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第六十八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与社会、家庭联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模式和工作网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党委是全校财务工作领导集体,领导全校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全面负责,对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开始前编制学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

第七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七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校纪委(纪检室)和校财务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学校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以及归学校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训、校歌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徽志。

学校徽志为内中黄色为一人形矗立,寓意立德树人;蓝色底蕴,寓意厚基强技;同时蓝色为三个部分,分别寓意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外围是环境育人,同时整个校徽大圆加小圆,共同构成了全员育人的态势。图案内外环之间为学校汉语拼音名称。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敬业、笃行”;校风为“勤奋、和谐、务实、求精”;教风为“身正、学高、爱生、善教”;学风为“勤学苦练、成人成才”。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同意,报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