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暂行规定

2017年04月08日 11:21        点击:[]

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提高广大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就业技能使其取得今后劳动就业资格证书,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帮助其尽快实现扶持就业、自主创业,切实做好我校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退役士兵学籍注册规定

1、自招生信息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退役士兵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安置部门提交申请表,市民政部门汇总后与学校进行衔接。学校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按招生规定核发入学通知书,为参加中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办理免试入学手续,并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学籍档案。

2、符合录取条件的退役士兵,应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的,视弃学处理,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培训。

3、在校违反校纪校规,不服从学校管理,情节严重,或到校时间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学员,学校可开除学籍,并上报民政部门备案。

4、对不符合参训要求的退役士兵,学校一律不予录取注册学籍。

二、退役士兵学习管理规定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的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

2、学校根据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班级和教学形式。可实行:

①全日制教学形式

②弹性学制教学形式

3、对参加全日制学习的退役士兵学员,学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学员考勤,严格日常管理,增强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到课率。

4、对在外有工作,经本人同意,学校和民政部门批准,参加弹性学制学习的学员,学校建立学习卡制度和网上在线学习制度,学员学习以到校学习为主,在线学习为辅。学员凭学习卡随到随学,学习以技能训练为主,教师根据学员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在学习卡上及时进行记录。学员必须利用网上在线学习系统,定期登录,认真学习教师提供的视频、课件、电子教案等教学资料,并按时完成作业、单元练习、综合能力测试。教师应对未能及时完成课程学习的学员要及时提醒,如学员在两年内没有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校将不予核发毕业证书。

5、学校按计划组织学员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技能的考核,学员必须要通过劳动部门的中、高级工考核,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考核。

6、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延期考核的学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参加补考或延期考核。补考通过的,成绩以合格计,并注明“补考合格”;延期考核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延期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

7、学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给退学学员核发退学证明。非因病退学的学员禁止再次报名参加培训。

8、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学年工作情况(含在学学员名单、出勤情况、学员成绩、学员综合评价等)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并将休学、复学与退学、转学的学员名单按隶属关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9、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或鉴定合格,学校为学员输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退役士兵就业管理规定

1、学校积极指导并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按照“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适合的岗位就业。

2、学校通过召开企业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与定点单位签订用人合同,培训期满合格后,用工单位对培训人员进行面试,受聘后由学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协议,建立稳固、长期的用工合作关系,提高培训就业的针对性与吸引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率的提高。

3、已就业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填写《退役士兵就业情况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学校和市民政局备案。

4、参加全日制学习的退役士兵学完毕业后对安排就业单位不满意的,学校可安排多次就业机会。

5、对经常不参加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学校不予毕业,并且不推荐就业。

四、学员奖惩管理规定

1、对参加全日制学习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并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就业。

2、对考勤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学员,学校将报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发或扣发免费技能培训生活补助费。

4、对参加全日制学习的退役士兵学员,按班级考勤、考核合格的按月按时发放生活补助金,每月350元。

5、对参加弹性学制的退役士兵学员,在其所有学科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按学期发放生活补助。如果成绩不合格,且补考也不合格,没有毕业的学员,将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金。

五、全日制退役士兵学员考勤规定

1、全日制学习学员每个月到校学习课时应达到总学时的60%,余不足者必须通过网上在线学习补足,未达要求的,每低5%,扣发当月生活补助金20元。

2、学员事假、病假须写请假条,说明原因,一天以内的经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的由系部批准,三天以上的上报学校批准。

3、学员所有的病假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学员考核考证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5、对长期不来上课学习的学员,将作为退学处理,并全额扣发生活补助金。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管理制度按学校《退役士兵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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